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指導和規范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法律規章,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安排部署,做好《規范》的宣傳和落實工作。
各單位要通過多種方式組織用人單位學習《規范》,指導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規范》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及檔案材料,設置和維護好警示標識,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要把貫徹落實《規范》要求作為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指導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各項要求,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單位,依法予以懲處,確保按期完成《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確定的2015年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
警示標識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等法律、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本規范所指的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勞務派遣等性質的勞動者。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識別分析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并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了解警示標識的含義,并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六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格式合同文本內容不完善的,應以合同附件形式簽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示例見附件1)。
第八條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范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并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第十三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工作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并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溫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溫”、“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第十四條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于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條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第十六條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第十七條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按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一條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第四章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置
第二十三條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條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六條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條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涂警示標識。
第二十八條 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條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第三十條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條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第五章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
第三十二條 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后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三十三條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并將其存放于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附件:
附件1
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示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一)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及職業病防護措施:
所在部門及 崗位名稱 |
職業病危害因素 |
職業禁忌證 |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危害 |
職業病防護措施 |
例:鑄造車間鑄造工 |
粉塵 |
活動性肺結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間質性肺病 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 |
塵肺 |
除塵裝置 防塵口罩 |
(二)甲方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一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乙方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相應待遇。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若被檢查出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必須服從甲方為保護乙方職業健康而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當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從事告知書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其協商變更告知書相關內容,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場所存在苯,對人體有損害,請注意防護 | ||
苯(皮) Benzene(skin)
|
理化特性 |
健康危害 |
具有特殊芳香氣味的無色油狀液體,相對分子質量78,易燃、易揮發。不溶于水,可與乙醚、乙醇、丙酮、汽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機溶劑混溶;遇氧化劑或鹵素劇烈反應;苯蒸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極易燃燒爆炸。 |
可經皮膚、呼吸道進入人體。 主要損害神經和造血系統。 短時間大量接觸可引起頭暈、頭痛、惡心、嘔吐、嗜睡、步態不穩,重者發生抽搐、昏迷。長期過量接觸可引起白細胞減少、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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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處理 | |
搶救人員穿戴防護用具;立即將患者移至空氣新鮮處,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靜;皮膚污染時用肥皂水清洗,濺入眼內時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各至少20分鐘;呼吸困難時給與吸氧,必要時用合適的呼吸器進行人工呼吸;立即與醫療急救單位聯系搶救。 | ||
防護措施 | ||
禁止明火、火花,高熱,使用防爆電器和照明設備。工作場所禁止飲食、吸煙。 | ||
必須戴防毒面具 注意通風 必須戴防護手套 必須戴防護眼鏡 必須穿防護服 | ||
標準限值:xxx 檢測數據:xxx 檢測日期:xxxx年x月x日 | ||
急救電話:120 消防電話:119 職業衛生咨詢電話 :xxxxxxxx |
附件3
中文警示說明示例
甲醛 分子式:HCHO 分子量 30.03 | |
理化特性 |
常溫為無色、有刺激性氣味的氣體,沸點:─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稱福爾馬林,殺菌能力極強。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氣中氧化為甲酸。 |
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 |
低濃度甲醛蒸氣對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強烈刺激作用,高濃度甲醛蒸氣對中樞神經系統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腫。 主要癥狀:眼痛流淚、喉癢及胸悶、咳嗽、呼吸困難,口腔糜爛、上腹痛、吐血,眩暈、恐慌不安、步態不穩、甚至昏迷。皮膚接觸可引起皮炎,有紅斑、丘疹、瘙癢、組織壞死等。 |
職業病危害 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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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甲醛設備應密閉,不能密閉的應加強通風排毒。 2.注意個人防護,穿戴防護用品。 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應急救治 措施 |
1.撤離現場,移至新鮮空氣處,吸氧。 2.皮膚粘膜損傷,立即用2%的碳酸氫鈉(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沖洗。 3.立即與醫療急救單位聯系搶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