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1-11-25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1年7月月2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8月5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于2004年5月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辦法》的發布實施對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7年多來,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國家頒布、修訂并實施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原《辦法》的經濟社會環境、法制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原《辦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新形勢和實際工作的需要:一是原《辦法》中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類型劃分過細。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形式多樣化,單從企業名稱難以判別其屬性,影響了頒證對象的界定。二是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明確,事權劃分不清晰。三是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規定不適應形勢變化。國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產業政策、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建設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規定,一些新的法規、標準出臺,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近年來發生了一些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五是近年來形成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成熟經驗和做法,有必要上升為法律制度。修訂《辦法》已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2010年3月份著手修訂《辦法》,2010年11月份形成了《辦法(修訂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今年4月份,又征求了部分重點省安全監管局和部分中央企業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今年6月份,專門召開征求意見會,聽取有關省安全監管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1年多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最后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分7章,共57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傮w看,《辦法》在《條例》、《危化品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特點,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一)細化并提高了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5條,充分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與原《辦法》相比,進一步細化、提高了企業的安全生產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同時,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辦法》要求,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聯鎖等安全設施。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針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或流于形式的情況,《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掇k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辦法》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針對企業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水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的情況,《辦法》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引用并轉化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辦法》全文條款中,《辦法》與《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條例》、《?;窏l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有機銜接,將上述法規的有關規定轉化為《辦法》的相應條款,從而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根據《安全生產法》要求,《辦法》規定,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危化品條例》要求,《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三)固化了近年來行之有效的?;钒踩芾碜龇?/SPAN>
原《辦法》實施幾年來,在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準入條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實踐當中也反映并暴露出一些不夠完善的問題,需要進行不斷完善。特別是近年來安全生產實踐中有很多創新的經驗,有很多基層創造出來的新方法、新機制和新制度,經過充分論證、提煉,此次修訂,把這些好的經驗和做法納入《辦法》之中。
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相關規定,以及近年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總結,首次從部門規章層面,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條件中加入了“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的要求,充分調動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是充分考慮了各地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過程中反映的問題。從進一步界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范疇、減少各地在實施過程中的疑問出發,《辦法》在附則中明確規定,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納入《辦法》適用范圍;對于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辦法》適用范圍之外。
此外,按照《?;窏l例》規定,進一步規范了《辦法》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目錄”、“中間產品”等用語的定義。
(四)明確了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范圍和要求
《辦法》規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同時,《辦法》禁止委托實施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掇k法》要求,對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原《辦法》中沒有對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進行規定,此次修訂增設這些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了銜接,明確了委托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范圍和要求。
(五)加大了責任追究的力度
本次《辦法》修訂,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原《辦法》規定,對于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該違法情節,修訂后《辦法》規定,“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暫扣期滿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原《辦法》中對于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該違法情節,修訂后《辦法》規定,“自實施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作為《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辦法》的頒布實施將對今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乃至整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正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辦法》的各項規定。
目前,距離《辦法》正式施行還有1個多月時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辦法》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內容,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辦法》的要求,對許可事項加強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持續改進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總之,要通過貫徹落實《辦法》,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為貫徹落實《條例》和《?;窏l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堅決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